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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论数|王伟玲:共建数据基础制度 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来源:河北日报 时间:2022-12-30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正式拉开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大幕,对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深刻理解数据基础制度的功能与作用,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发展规律的数据基础制度,形成“有章可循”的数据行为范式,对促进数据要素作用有效发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形成意义重大。


数据基础制度对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至关重要。数据产权制度是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数据收益分配制度是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各方权益的有效途径,数据治理制度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发展的根本保障。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发力,共同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添薪蓄力,携手共建共创共享数据要素市场。


加快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有序发展。一方面,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各地实践探索,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数据产权制度。根据个人、企业和政府等不同主体的类型,对主体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分类和明确,加快形成公开、全面、迭代的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产权的正确界限。促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级分类授权使用。另一方面,从实体性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数据类型,搭建相应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对于公共数据,不断强化行政法领域公共数据开放、信息公开等制度的设计与衔接,明确私有主体申请获得公共数据和参与公开监督的权利。对于企业数据,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跟进,维护合法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秩序。持续完善相应的授权使用合同机制,注重运用敏感信息的强行保密义务。对于个人数据,在民事一般法范围内依个人数据敏感程度进行层次化的权益保护。


加快构建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流通活力。研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从授权管理主体、授权对象资质、授权运营场景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制定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明确数据交易机构的统一管理部门,引导场内外数据交易合规发展。统一数据交易规则,规范数据交易流程,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吸引龙头大数据技术厂商、数据服务供需方、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数据交易探索,繁荣发展数据流通交易市场。围绕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增值服务、交易流通等方面需要,集聚一批优质企业,孵化培育数据服务生态。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探讨和磋商,探索对我国有利的数据跨境流通合作新途径、新模式。


加快构建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权益。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应符合三项基本目标:一是完善市场初始分配机制,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所占比例,进而提高我国中等收入人群比例;二是调整再分配机制,提高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的精度和强度;三是创新三次分配机制,从道德意愿出发,开展慈善捐赠。数据要素收入分配机制主要包括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一次分配机制的关键在于分配主体的选择,分配多少以及如何分配问题。二次分配机制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税收、监管、公共数据收益分配等为抓手,保障数据要素机制分配公平,激励各主体参与要素市场建设。三次分配机制的关键在于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慈善的形式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加快构建数据治理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数据治理新格局。从管理角度看,数据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站在全局视角,通盘考虑,着眼未来,长期行动。建章立制,创新数据治理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一把手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设立跨职能主管部门,充分赋权,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化数据管理流程。从产业角度看,数据产业的利益主体囊括政府、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强化各主体的服务型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共享性思维,构建全社会数据治理共同体。


(作者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王伟玲)